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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斯拉夫的宪法
1992年4月27日,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颁布第一部宪法。宪法规定,南是建立在公民平等和各共和国平等基础上的主权国家联盟;联盟总统由联盟议会选举产生,任期4年,届满后不能竞选连任。联盟总统和总理不能来自同一个共和国。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。在总统离职期间,由联盟议会共和国院主席代行总统职务。2000年7月,南联盟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,规定联盟总统由议会选举改为直选产生,任期四年,并允许同一名候选人能够两次担任总统;共和国院(上院)代表直选产生,不再由共和国议会选举产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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